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2025年查办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攀枝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美学设计馆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5年5月23日,攀枝花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东区某设计馆涉嫌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7月起,在参与“一元美发”活动中,自行推行预存消费模式,口头设置预存金额使用期限,规定过期后不予退还,且未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导致49次预存金额过期未退还,违法所得151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20修订)》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19元,罚款1367.1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山庄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1月14日,东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山庄经营场所使用的花生调味酱、芝麻调味酱各1瓶均已超过保质期,且均已开封使用。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生物科技公司等作虚假宣传案
2025年2月26日,东区市场监管局在某酒店会议厅检查时发现,某生物科技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联合开展宣传推介活动,现场宣称其干细胞产品具有治疗功效、拥有多项专利等,但无法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
当事人对其商品性能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客栈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价格承诺案
2025年1月20日,东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通过某平台预定的“某客栈”春节客房被商家单方面取消,且客栈涉嫌恶意涨价。经查,消费者已通过某平台预定5天客房并支付定金,尚未入住,当事人即以“酒店原因”无正当理由取消订单,随后同房型价格涨至981元/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维修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组案
2024年9月2日,东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维修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使用的磷酸铁锂电池片、三元锂电芯等产品无厂名、厂址、执行标准等标识。当事人正在为顾客更换的电动自行车电池(72V)系自行从网上购买电芯组装,并加贴自制标签用于销售或出租,该锂电池组及店内停放的一台无脚踏板电动自行车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的规定。经查,当事人共组装上述锂电池组17个,货值金额2550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上述电动自行车,并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组装锂电池组17个,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罚款1479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西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经营部开展线下会销活动未按规定报备及全程录像案
2024年12月17日,西区市场监管局在某经营部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正以会议营销方式向约20名老年人宣传产品,未提前向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告知备案义务,亦未对活动全程进行录像保存备查。同时,当事人对其销售的保健食品作出的宣传超出了依法注册的功能范围,对普通食品作出了具有疾病治疗作用的宣传。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警告,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西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电梯虚假维护保养系列案
2025年2月至8月期间,西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攀枝花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7家具备合法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在各自负责的电梯维护保养中分别存在维保人员未到场代签字、维保项目缺位、记录缺失后补、单人作业双人签字等问题,均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违法情节分别对上述7家单位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40000元不等的罚款,共计罚款124300元。
案例八:仁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经营部销售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磷肥产品案
2025年8月29日,仁和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经营部专项检查时发现,其在售的93袋“钙镁磷钾肥”无生产许可证标识,,开袋查验未见产品合格证,且外包装标注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已废止。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磷肥产品5吨并对外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00元,违法所得7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销售,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磷肥产品93袋、没收违法所得70元,罚款13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米易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足浴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5年2月13日,米易县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某足浴馆使用的“某精华油”共计86瓶已超过使用期限。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产品500瓶,用于为客人提供按摩服务,货值金额879元,且购进时未进行进货查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盐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余某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住宿服务案
2025年2月1日,盐边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查明,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经营民宿,违法所得共计2740元。
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40元的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2025年度消费调解典型案例
案例一:健身房蓄意停业失信 消委会力推集体诉讼
2024年11月底,西区消委会陆续接到多起投诉,反映某健身房以装修为名暂停营业,负责人失联,涉及大量预付款未退还。西区消委会联合市场监管局迅速开展现场核查,多次联系负责人敦促履行义务未果。鉴于涉及人数多、金额较大,西区消委会积极寻策维权,安抚消费者情绪并登记台账,同时上报区委政法委。经多次调解失败后,西区消委会对接西区法院启动“诉调对接”机制,协助消费者收集证据、准备《支持起诉书》等法律文书,并于2025年4月28日发布《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的公告》。后因该健身房进入破产程序,诉讼转为债权申报。
案例二:水表计量存疑起纷争 专业检测定责护公平
2025年8月,西区消委会接到消费者杨女士投诉,称家中水表水量异常急增,怀疑计量失准,与水厂多次协商换表未果。西区消委会受理后,立即联系攀枝花市环境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核实前期处理情况,并会同执法人员赴现场初步检测。为查明事实,工作人员拆卸水表送至法定计量机构检测,结果显示该水表为“不合格”。西区消委会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达成协议:水厂承担水表异常期间30吨水费,并以300元水费形式赔偿消费者水管打压费用。同时,依据检测报告启动“诉转案”机制,将案件移交西区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给予水厂罚款200元并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酒店借考哄抬房价 跨域协查严惩不贷
2025年2月,东区消委会东华分会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2024年12月四川省公务员考试期间预定的某酒店“豪华双床房”价格高达1029元,远超平时约300元的售价。经调查,酒店系统显示该订单单价与消费者订单价格有明显差异,该订单来源于某网络订购平台,东华分会和东区市场监管局联动平台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开展跨域协查,获取了该房型历史价格数据。经比对,考试期间售价涨幅高达169%,且经营者无法提供成本显著上涨证明,涉嫌哄抬价格。经调解,经营者退还了消费者差价。2025年2月,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对经营者作出罚没款1720.9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酒店违约退订单 消委调解暖客心
2025年1月,东区消委会银江分会收到外地消费者周女士投诉,称其提前预订的春节客房被酒店以“价格变动”为由单方面取消,导致其需额外花费预订高价房。银江分会立即成立专项小组开展“线上+线下”调查,通过平台后台数据固定了酒店违约证据。调解中,酒店以“平台已处理”为由推诿,拒绝赔偿。经工作人员多次沟通,并结合法律法规与攀枝花康养旅游形象进行疏导,最终促使酒店认识到自身责任,同意赔偿周女士2000元房费差价。该酒店因涉嫌价格欺诈,另被依法处以罚款5000元。
案例五:装修含税条款未告知 消委调解退定金
2025年10月,仁和区市场监测中心接到李先生投诉,称其与某装修公司签约时,销售人员未明确告知报价金额不含税,缴费后发现需额外承担6%税费,认为被误导,要求退还1万元定金。经调查,合同中虽明确表示了6%的税费由消费者承担,但装修公司销售人员在签约时未将该重要条款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经调解,最终装修公司退还消费者定金4000元,合同终止。
案例六:弱势群体收视费引争议 多部门联动温情化解
2025年10月,东区消委会弄弄坪分会接到低保残疾消费者夏先生投诉,反映其有线电视信号被关停,且对基本收视维护费减免额度不满。弄弄坪分会迅速启动特殊群体消费维权应急响应机制,联动区民政局、残联、社区及市场监管部门,核实夏先生优惠政策范围和信号关停情况。经调查,当时广电公司已给予夏先生部分减免但未达消费者“全免”预期,关停信号系因长期欠费。弄弄坪分会践行“枫桥经验”,分别与企业和消费者前置协调,澄清政策细节。最终在现场调解中,企业同意全额免除其主终端基本收视费,夏先生表示满意,纠纷在基层圆满化解。
案例七:游乐受伤引纠纷 厘清证据促和解
2025年9月,仁和区消委会接到刘先生投诉,称其在某游乐场体验“激流勇进”项目后胸部不适,就医检查提示可能存在肋骨骨折,要求经营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经调查,涉事设备检验合格且运行正常。鉴于医院诊断仅为“考虑骨折”,无法立即确定伤情与游乐项目的直接因果关系及误工期。仁和区消委会组织双方调解,一方面向消费者说明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引导经营者承担社会责任。经协商,游乐场最终同意一次性支付消费者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5791元,双方和解。
案例八:物业加价收取电费 核查清退规范管理
2025年5月,东区消委会瓜子坪分会接到某小区业主群体投诉,反映物业公司按0.7元/度收取电费,加重生活负担。经调查,该小区属于转供电,供电公司结算电价为0.6元/度。物业承认因工作疏忽,将管理费等成本并入电费收取,瓜子坪分会明确其不执行政府定价行为已构成违法。经调解,物业同意自2025年6月起按0.6元/度收费,每月按时公示电费收支明细,清退2022年1月至2025年5月期间多收的电费,共计71269.03元。该物业公司因价格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5000元。
案例九:按摩后伤情责任难辨 明晰价目化解退费争议
2025年5月,西区消委会玉泉分会接到张女士投诉,称其母在某养生馆接受按摩服务后出现胸口疼痛的症状,经医院诊断为肋骨骨折,要求养生馆赔偿并退还预付费用7000余元。因消费者无法证明骨折系按摩直接导致,且退费金额因套餐计次方式约定不明存在分歧,赔偿诉求难以支持。经调查,商家存在价格公示不清晰的问题,玉泉分会指出并对商家进行普法教育。最终,商家同意按次数核算,退还消费者未消费的预付款2000元,并整改明码标价问题。
案例十:影楼合并拒退预付款 依法调解全额退款
2025年9月,东区消委会接到投诉,消费者于2022年11月在某影楼支付799元预约写真,后因时间冲突一直未拍摄。2025年要求退款时,得知原影楼已注销,业务转移至另一影楼,新店负责人称消费者可继续在本店享受拍摄服务,但拒绝退款。经调查,店铺合并属实,原有拍摄业务及客户资料均由其承接。经调解,东区消委会向承接方新店阐明,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应由存续企业承继,且原经营者闭店未告知、后续服务约拍不积极,属于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最终,新店同意全额退还消费者预付款799元。